外贸出口单据装箱单及发票的制作

        包装单据(Packing Documents)是指记载或描述商品包装情况的单据,是商业发票的附属单据。它是进口地海关验货、公证行检验、进口商核对货物时的依据之一,用以了解包装件号内的具体内容和包装情况。
  一、包装单据的种类
  根据不同商品有不同的包装单据,常用的有以下几种:
  1.包装单(Packing List/Packing Slip)。包装单(见示样8.3-1)用以表明包装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唛头、箱号、件数、重量及包装情况,当来证条款要求提供详细包装单时,应提供尽可能详细的包装内容,描述每件包装的细节,包括商品的货号、色号、尺寸搭配、毛净重及包装的尺码等。
  2.重量单(Weight List )。除包装单上的内容外,尽量清楚地表明商品每箱毛、净重及总重量的情况,供买方安排运输、存仓时参考。
  3.尺码单(Measurement List)。偏重于说明货物每件的尺码和总尺码,即在包装单内容的基础上再重点说明每件,每不同规格项目的尺码和总尺码。如果不是统一尺码应逐件列明。
  4.其他。如包装说明(Packing Specification)、详细包装单(Detailed Packing List)、包装提要(Packing Summary)、重量证书(Weight Certificate)、磅码单(Weight Memo)、尺码单花色搭配单(Assortment List)等。
  二、缮制包装单据应注意事项
  1.包装单据名称应与信用证内规定名称一致,因为包装单据的内容,既包括包装的商品内容,也包括包装的种类和件数,每件毛净重和毛、净总重量,每件尺码和总尺码(体积)。
  2.毛、净重应列明每件的毛重和净重,总的毛重和净重数字必须与发票和运输单据、产地证、出口许可证的数字相符。
  3.如果信用证规定要列明内包装情况(Inner Packing),必须在单据中充分表示出来。例如:信用证规定,每件装一胶袋,每打装一盒,每20打装一纸箱,则须注明:“Packing Each piece in a poly bag ,one dozen in a cardboard box and then 20 dozens in a carton.”。
  4.为了符合信用证不接受联合单据的要求,可以利用包装单分别冠以重量单,尺码单的单据,一次缮制,按信用证规定的份数分别提供给银行。

发票的内容及缮制

  缮制发票是一项复杂而细致的工作,由于它是缮制其他单据的主要依据,因此如何保证发票质量,是整个制单工作一个首要而前提的工作。从整体上看,发票缮打时应清楚、干净、整洁,安排布局要合理、美观,内容要直观简练。通常更改不应超过三处,更改后应加简签或加盖更正章证实。如发票内容较多,需加续页,通常在前页下部边缘加注“TO BE CONTINUED”并加页数,如“PAGES 1,2,3……”(编写为“PP1,2,3……”),下页上部边缘加注“CONTINUED FROM PAGE 1,2,3……”,并在右下角加页数序号。
  发票没有统一的格式,但主要内容及项目基本一致。

  1.出单人
  发票顶端应有醒目的出单人名、址,包括联系电话、电传、电挂、传真。出单人一般为信用证的受益人(出口商),往往采用自己设计的发票或函头(HEADING)形式。在发票上还可用“ISSUER”、“SHIPPER”、“SELLER”、“SHIPPED BY”等类似名称来表示。可转让信用证转让后,以第二受益人作为出单人。
  应注意的是,当出口公司更名或搬迁后,不可使用公司原先印制的印有公司名、址的旧发票,为保证单证一致,信用证中该公司的名址也应作相应更改。

  2.抬头人
实际业务中,只有少数来证在发票条款中指定抬头人,大多数来证对此都不作说明。
  发票抬头人前通常印有“TO”、“SOLD TO MESSRS”、“FOR ACCOUNT AND RISK OF MESSRS”、“CONSIGNED TO ”等。若证中无具体规定,发票抬头人应填开证申请人或收货人的名址(但不同于提单收货人②)。若证中有指定抬头人,则按来证制单。如:
  若L/C规定以第三方为发票抬头人,如“ALL DOCUMENTS INCLUDING INVOICE MUST BE IN THE NAME OF DEEP 2ST. S. DB. O. BOX 101 LAS PALMAS CANARY ISLANDS”,则应照打该指定抬头人,这表明开证明申请人仅为中间商,并非真实买主。
  如银行代替某公司申请开证(转开信用证),如L/C规定开证申请人为THE BANK OF TOKYO LTD., TOKYO A/C ESG CO.,LTD. TOKYO,则发票抬头应打ESG CO., LTD. TODYL, 若开证人栏只有银行名称无公司名称,则只能以该银行为抬头人。
  如开证申请人是两个公司,如APPLICANT:ABC CO. FOR ACCOUNT OF EFG CO. LTD,这说明前一公司是中间商,后一公司为实际买方,此时发票抬头应将两公司名称照打。
  如信用证规定AT REQUEST OF ××× BANK,同时规定BY ORDER OF ABC CO. LTD FOR ACCOUNT OF EFG CO. LTD, 则不打银行,只打ABC CO. LTD FOR ACCOUNT OF EFG CO. LTD.③。
如L/C未专门列出开证申请人,而规定了汇票付款人,如WE OPEN CREDIT NO……AV AILABLE BY DRAFT DRAWN ON M&M CO. LTD,则发票抬头应打M&M CO. LTD. 。
  有时信用证特别规定了收货人名称,则发票应以该收货人为抬头人。
  (a)如证中规定:
---APPLICANT:AHM CO. LTD,PARIS
---INVOICE TO BE MADE OUT IN THE NAME OF KS CO. LTD,PARIS
则发票抬头应打后者KS CO. LTD PARIS。
  (b)如证中规定开证申请人为KS CO. LTD., NEW YORK,但又规定发票抬头注明KS CO. LTD., NEW YORK ON BEHALF OF ID CO. LTD., NEW YORK,则发票抬头应全部照打。

  3.出票地址和日期。
出票地址为受益人所在地,通常也是议付行所在地。
出票日期,即发票签发日期(DATE)不宜过早,它可以晚于提单日,但不能晚于议付日和汇票日。根据《UCP500》的规定,如果L/C没有特殊规定,银行可以接受签发日期早于开证日的发票。

  4.发票编号(INVOICE NO.)。
发票编号是出单人开出发票的顺序号,一般按出口报关单号码编制,便于查对。在我国一些地区为使结汇不致混乱,通常使用银行编制的统一编号。在中国银行办理出口业务的公司,信用证项下使用银行向公司购买票据的BP号,托收项下使用银行办理托收业务的OC号。每年年底,中国银行将发给各出口公司下一年度的业务编号。

  5.合同号(CONTRACT NO.)与信用证号(L/C NO.)。
信用证是出具发票的依据,因此发票中应注明信用证号码。如果信用证无特殊规定或没有开证行的授权,两个或两个以上信用证项下货物不能合并在同一份发票内反映,所以一份发票内只能注明一个信用证号。但如系转让或转开信用证,则中转行的编号亦可加注。
  合同号是一笔业务的基础, 内容较完善的发票应包括合同号,如同一发票内显示几个合同的货物,则这几个合同号都应注明,但如果L/C中没有规定,不注明亦可。合同号应严格按信用证规定(如:THIS L/C IS OPENED AS PER CONTRACT NO.×××)填制,即使L/C规定与实际不符,也应照打,若L/C无有关规定,方按实际合同编号打制。

  6.起讫地点(FROM…TO…)、运输方式及运输工具。
可参照提单填制,填制方法见保单中的有关说明。有些发票省略了该栏目。

  7.唛头(SHIPPING MARK)。
唛头在发票中没有固定位置,通常置于发票中心内容的左上方,具体填制方法参照提单部分的说明。如果唛头过多,应加附页。在发票该栏处加注“SEE ATTACHED SHEET ”或“AS PER ATTACHED SHEET ”,以提示有附页,同时在附页上注明发票号,亦可将附页贴在发票上并加骑缝章。
如果信用证规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唛头,制单时可将其组合成一个唛头,以少占位置或简化手续。组合时可以用斜线,加逗号或错行的办法来完成。以同样的办法,亦可将一个大唛头分成几个小唛头,如:MARKS: STYLE NO. 095 和STYLE NO. 097
可写成:STYLE NO. 095/097
  或 STYLE NO. 095,097
  或 STYLE NO. 095
097
  如果混唛过多,可直接在单据上“MIXED DESCRIPTION”(混唛),而不注唛头。

  8.货物名称及内容(QUANTITY & DESCRIPTION OF GOODS)。
货物内容一般包括数量条款、品质条款和包装条款三部分。其中,发票上的货物描述(DESCRIPTION OF GOODS)必须与L/C相符,不能有任何遗漏或改动。制单时在货物名称方面应注意:
  (1) 如果证中列明的货物较多,又冠有统称,制单时在具体品名上面应照来证打统称。
  (2) 如果来证规定多种货名,如:“STONEW ARE/ PORCELAIN WARE/KETCHEN WARE”,制单时应根据实际发货情况标注,不能盲目照抄。
  (3) 如果证中关于货物的描述用法文或德文等多种语种,制单时应照打,必要时后面可加括号用英文注释。
  制单时在货物描述方面应注意:
  (1) 以证中没有规定的内容,发票上应尽量少作说明,如果来证内容没有规定详细品质与规格,必要时可按合同加注一些说明,但不能与来证内容相抵触,以防国外银行故意挑剔或拒付。如尽管合同要求和实际货物都是残次品或等外品,但证中未作相关规定,如果发票对货物等级给予详细说明,易遭开证行拒付,此情况下最好注明“OTHER DETAILS ARE AS PER CONTRACT NO. ×××”代替其他描述。
  (2) 有些来证中规定了商品的品质机动幅度,如出口鱼粉,规定PROTEIN:55%~65%,则发票应按此规定范围注明蛋白质含量,但若此范围是对卖方装运货物的标准限度, 如出口煤炭,发热量可规定为每公斤6800大卡以上,而实际出口货物可能为7000大卡/公斤以上,也可能为7500大卡/公斤以上,此时应按检验证书的实际检测结果在发票上如实反映。
  (3) 凡经包装装运的货物如没有包装单,则发票上最好有包装件数条款,如100SETS,500TONS等。该内容应按实际装运情况填写,并注明包装件数的合计数。如有两种以上包装单位,发票应全部给予注明,并以“PACKAGE”为单位注明合计数;如果以托盘装运,发票应注明包装数量及托盘数量,两者缺一不可;如果交易货物为散装货,可注明“IN BULK”字样,但不注亦可。
  (4) 发票中货量的填制一定要能反映货物的实际装运数量。有时,因受客观条件的制约,如装船时因舱量不够或集包装容量有限而少装一部分货物或为充分占用空间或舱位而适当增加货量均可造成实际发运量与预计发运数的出入。制单时务必注意单货一致。
  (5) 当货物有不同的品种或类别时,应注明每一品种类别的货量。
  (6) 对按公量计价的货物,应排除不符合标准的成分,算出和表明标准重量。
  (7) 对按重量计价的货物,如合同规定了水分含量等指标,货物的计价重量应以此为标准进行调整并在发票上一一予以说明。如出口煤炭300吨,合同规定时的水分含量标准为10%,实际含量为11%,发票上可说明:
  TOTAL SHIPPING WEIGHT:300M/T
  INSPECTED ACTUAL MOISTURE:11%
  OVER 1% DEDUCTED:3M/T
  CALCULATED WEIGHT:297M/T
  (8) 有时根据信用证规定或实际业务需要,一批货物可分制几套单据,每套单据可缮制一份或多份发票,各发票的货量总和应等于该批货物的总货量。
  (9) 制单时应根据信用证的要求把握好货量的伸缩幅度,如L/C允许分批,又规定一定的增减幅度,则每批货应按相同的增减幅度掌握;如货量允许一定的增减幅度,所发货物又包含有不同的品种,则每个品种应按相同的增减幅度掌握。
  包装与重量说明不是发票的主要内容。如果没有包装单或重量单。发票上可依L/C有关规定注明包装情况和重量。且包装条款的内容不可随意省略,如“坚固木箱装”不应只打“木箱装”;“适合海运的纸箱装”不应只打“纸箱装”。凡是以重量计量或计价的,都应详细注明毛、净重;若有包装单或有重量单,发票上可不再反映包装件数和重量,如要反映,注明包装件数及总重量即可。
  此外,如信用证在货名之后注有“AS PER CONTRACT NO. ×××”,“AS PER ORDER NO. ×××”,“AS PER PROFORMA INVOICE NO. ×××”,“AS PER SAMPLE”等有关发货依据的字样,发票中应照抄或有所体现,如“ALL OTHER DETAILS AS PER CONTRACT NO. ×××”。

  9.价格
价格内容是发票的关键内容,包括单价(UNIT PRICE)与总额(AMOUNT)两个栏目。
  (1) 单价
单价包括计价货币、计价单位、单位数额和价格术语四个部分。如USD34.50 PER PC CIF LONDON。目前大多数来证对单价的表示分散且不规范,或根本没有规定,制单时一定要注意防止遗漏,要与L/C或合同保持一致。
  计价货币。 
如果计价货币与证中规定的总值货币不一致,应先按计价货币算出货款总额,再折合成信用证规定的总值货币。
  计价单位。
计价单位一般应与货物的计量单位保持一致,若遇不一致的情形,如石油以吨计数,但按桶计价,则应先将货量折算成与计价单位相同的货量来表示,再乘以单价,得出总值。
  价格术语。
  价格术语一般在总值栏内单独列出,它是发票最为重要的项目之一,直接关系到交易双方的责任与风险,也是海关核定关税,统计进出口货物的依据,因此不可遗漏。填制时应注意:如果信用证中只规定了笼统的港口名称,如FOB CHINESE PORT,则发票内应根据实际打具体港口名称,如FOB DALIAN,对重名港口,还应加注国名。如果经修改改变了原订的起运港或目的港,但对价格条件未涉及则价格条件后的港口名称可不变。如这种修改引起受益人的额外支出,经与开证人交涉,可加在发票金额内同货款一并收取。
  有时合同规定FOB 或C&F价,但开证人委托受益人代办运输或保险,来证可能改为C&F或CIF价,同时规定由此引起的额外支出可证下或超证支取,则依L/C缮制发票时可同时将运、保费与货款加在一起算收。
如若涉及到佣金、折扣,缮制发票时应注意:
  (a) 若L/C明确规定LESS××% COMMISSION,则发票内应照打,货款按扣佣后的净值收取。
  (b) 若证中没有扣佣规定,但信用证金额为扣佣后净额,为保证单证一致,发票内应反映扣佣全过程。
  (c) 在下列几种情况下,发票上不应反映扣佣过程:(?)证中未提及佣金,汇票金额规定为发票金额的××%(一般为95%以上);(?)证中要求受益人出具佣金单,汇票金额与减佣后的发票金额相等;(?)证中规定银行在议付时应扣除佣金;(?)合同规定佣金,但证中为含佣金额,且为提及佣金(先收后付);(?)代理人佣金不应在发票内反映。
  (d) 如来证中同时规定了折扣与佣金,则要求发票金额为净额时,应先扣除折扣,再从余额中扣除佣金。
  对于单价因规格不同而不同的商品,如出口冻虾仁,每一品种规格不同而单价不同,缮制发票时须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地将数字表达出来,每一品种的金额要作一累计,最后发票的总金额也应作一总计。
  (2) 总额
  总额应为发票上列明的单价与数量的乘积。总额一般用大、小写写具,以防发生涂改小写数字等舞弊现象。大、小写金额应相等,且不能超过信用证金额。
如果来证规定,额外费用可在证下或超证支取,受益人应将这些费用与货款加在一起在发票上反映。如L/C规定:Exrta charge e.g freight surcharges, congestion, surcharges, insurance premium, option charges if any may be drawn under this credit or in excess of credit value, 则发票总额可做成:
  Proceeds          USD15672.00
  Plus freight surcharge   USD300.00
  Option charge        USD200.00
  Insurance premium      USD450.00
  Total amount        USD16622.50
  如果金额超证,除非信用证明特别规定,应将超证部分减除另做托收。如来证金额为USD2955.00,货款为USD3150.00发票应做成:
  Proceeds      USD3150.00
  Less exlessive value
  For collection   USD195.00
                      
  Net amount     USD2955.00

  另外,当计价货币为BF/BEF(比利时法郎)、LIT/ITL(意大利里拉)、RI/IRR(伊朗里亚尔)、J¥/JPY(日元)、FM/MLF(马里法郎)等时,货币金额不要小数,小数以下辅币应四舍五入。

  10.细节条款或特殊条款。
有时根据信用证的要求,发票上须加注某些细节条款或特殊条款。
常见的细节内容有:
  (1) 信用证号或合同号(L/C NO OR CONTRACT NO)。
  (2) 形式发票号(Proforma Invoice No.)、订单号(Order No./Indent No.)。
  (3) 海关税则号(Customs Tariff No.)②、银行注册号(Bank Registration No.)、外汇批准号(Exchange Permit No.)。
  (4) 进口许可证号(Import License No.),有的要求注明何条件下进口,如Import under W. E. S.或Import under O. G. L. 。
  (5) 加注厂商或生产厂商的名址(Name and Address of Manufacturer or Producer)。
  对证中规定应批注的细节内容,受益人应据实加注在发票货物描述下面。
对证中有关特殊条款的规定,发票上应照打或灵活反映。
常见的特殊条款有:
  (1) 有些来证要求注明产地,并附价值声明,如发票上可注:“Wae here by certify/states/declare that(或This is to certify that)the goods of Chinese origin and that the value in real, authentic and in conformity with our records”①。
  (2) 有些来证要求证明发票所列货物、单价等是真实、正确的,且是惟一的发票。对此应将发票下端的“E. & O. E”划掉,并加注“We here by certify that this invoice is in all respects correct and true both regarding to the prices and description of the goods stated there in, and only one issued by us for the good”。
  (3) 受政治因素、民族因素的影响,有的来证要求出口商声明货物中不含以色列原料,货物或集包装上不带以色列的六角星标记,对此,可作以下声明:“We here by declare that the products stated in the invoice do not contain any Israeli materials, and that the goods or container are not bearing bexagon star.”若来证主要求受益人声明在以色列没有投资,则发票上可注:“We here by certify that our company is a state enterprise and has no relations whatsoever with Israeli.”。
  (4) 有些国家(如澳大利亚)规定,可在发票上加注“发展中国家申明”条款,声明进口商品系发展中国家本国产品,作为取得普惠制的依据,这种发票的作用相当于FORM A,如“I declare that final process of manufacture of the goods for which special rates are claimed has been performed in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at not less than one-half of the factory or works cost of the goods is Reprsented by the value of labor or materials or of labor and materials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Australia.”。

  11.签章 (signature)。
发票必须由出票人正式签章后方能生效。根据《UCP500》的规定,如L/C无特殊要求,发票无需签字,但须表明是由受益人出具的发票。
签章内容包括受益人的签字和公司图章。所有图章须与其他单据相同。目前我国大多数出口公司的做法是加盖带有公司名称的手签章或按签样印制。受益人名称可用盖章或英文打字机打出,签字可盖手章,但最好由有权人亲笔手签。若来证要求“MANULLY SIGNED ”,则必须手签②。签章公司与签章人须与出章人保持一致,如L/C规定收益人是总公司,出章人也应是总公司,如收益人是分公司,出章人可以是分公司,也可以是总公司。(只有可转让的L/C,才能盖转让的公司图章。)
  关于签章位置,通常在发票的右下角,若证中规定须由贸促会等机构证实,则证实机构的签章应在发票的左下角。一般只需在第一联或数联由证实机构签章。

  12.发票的份数。
发票一般无正副本之分,来证要求几份,制单时应按要求多准备一份,供议付结汇时使用。若来证将发票分成正副本,则所有正副本发票上应盖有“Original”字样,若为电脑制单,也可直接在发票上打出“ORIGINAL”字样。如IN DUPLICATE / 2COPIES(一式两份);IN TRIPLICATE / 3COPIES(一式三份)。

  13.其他项目。
此外,发票下端通常印有“有错当查”(E. &O. E.)字句,这种字句并非发票的必要项目,它是发货人的预先声明,表示万一发生错误或遗漏,可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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