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在充满活⼒,⽇益开放的今天,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越来越多,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们⾏动的准则和依据。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以下是⼩编精⼼整理的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

  第⼀章 总则

  第⼀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灾和减少⽕灾危害,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适⽤于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作⽅针,履⾏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法⼈单位的法定代表⼈或者⾮法⼈单位的主要负责⼈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作全⾯负责。

  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应当履⾏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贯彻执⾏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将消防⼯作与本单位的⽣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检查,督促落实⽕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作:  (⼀)拟订年度消防⼯作计划,组织实施⽇常消防安全管理⼯作;

  (⼆)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作的资⾦投⼊和组织保障⽅案;  (四)组织实施防⽕检查和⽕灾隐患整改⼯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在员⼯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作。

  消防安全管理⼈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负责实施。

  第⼋条实⾏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在订⽴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管理范围内履⾏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管理。

  第⼗条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开展防⽕检查,消除⽕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作负责。

  第⼗⼀条举办集会、焰⽕晚会、灯会等具有⽕灾危险的⼤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的合同中明确各⽅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条建筑⼯程施⼯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单位负责。实⾏施⼯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单位在订⽴的合同中明确各⽅对施⼯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严格管理:

  (⼀)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医院、养⽼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所、幼⼉园;  (三)国家机关;

  (四)⼴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灾危险性的⽂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站)和电⽹经营企业;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产、加⼯企业;  (⼗)重要的科研单位;

  (⼗⼀)其他发⽣⽕灾可能性较⼤以及⼀旦发⽣⽕灾可能造成重⼤⼈⾝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层办公楼(写字楼)、⾼层公寓楼等⾼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程的施⼯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严格管理。  第⼗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管理⼈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作的归⼝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员,可以确定消防⼯作的归⼝管理职能部门。归⼝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员在消防安全责任⼈或者消防安全管理⼈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作。  第⼗六条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可开业使⽤:

  (⼀)依法办理建筑⼯程消防设计审核⼿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建⽴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员⼯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七条举办集会、焰⽕晚会、灯会等具有⽕灾危险的⼤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可举办。

  第⼗⼋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灾隐患整改;⽤⽕、⽤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和电⽓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九条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灾、⼀旦发⽣⽕灾可能严重危及⼈⾝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标志,实⾏严格管理。

  第⼆⼗条单位应当对动⽤明⽕实⾏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在具有⽕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明⽕;因特殊情况需要进⾏电、⽓焊等明⽕作业的,动⽕部门和⼈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管理制度办理审批⼿续,落实现场监护⼈,在确认⽆⽕灾、爆炸危险后⽅可动⽕施⼯。动⽕施⼯⼈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的建筑物局部施⼯需要使⽤明⽕时,施⼯单位和使⽤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区和使⽤区进⾏防⽕分隔,清除动⽕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监护,保证施⼯及使⽤范围的消防安全。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动⽕施⼯。

  第⼆⼗⼀条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门、防⽕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灾事故⼴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为:

  (⼀)占⽤疏散通道;

  (⼆)在安全出⼝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营业、⽣产、教学、⼯作等期间将安全出⼝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为。

  第⼆⼗⼆条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产、使⽤、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技能训练,提⾼预防和扑救⽕灾的能⼒。

  第⼆⼗四条单位发⽣⽕灾时,应当⽴即实施灭⽕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灾,及时疏散⼈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援。任何单位、⼈员都应当⽆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员、扑救⽕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灾扑灭后,起⽕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灾原因,核定⽕灾损失,查明⽕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清理⽕灾现场。  第四章 防⽕检查

  第⼆⼗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每⽇防⽕巡查,并确定巡查的⼈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电有⽆违章情况;

  (⼆)安全出⼝、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巡查应当⾄少每⼆⼩时⼀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检查,消除遗留⽕种。医院、养⽼院、寄宿制的学校、托⼉所、幼⼉园应当加强夜间防⽕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巡查。

  防⽕巡查⼈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为,妥善处置⽕灾危险,⽆法当场处置的,应当⽴即报告。发现初起⽕灾应当⽴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防⽕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员及其主管⼈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六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少每季度进⾏⼀次防⽕检查,其他单位应当⾄少每⽉进⾏⼀次防⽕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源情况;  (四)灭⽕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电有⽆违章情况;

  (六)重点⼯种⼈员以及其他员⼯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记录情况;  (⼗)防⽕巡查情况;

  (⼗⼀)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七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条设有⾃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动消防设施进⾏全⾯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九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器进⾏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器应当建⽴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五章 ⽕灾隐患整改

  第三⼗条单位对存在的⽕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三⼗⼀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违章进⼊⽣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违章使⽤明⽕作业或者在具有⽕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明⽕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上锁、遮挡,或者占⽤、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栓、灭⽕器材被遮挡影响使⽤或者被挪作他⽤的;

  (五)常闭式防⽕门处于开启状态,防⽕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员和防⽕巡查⼈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条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灾隐患,消防⼯作归⼝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及时将存在的⽕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或者消防安全责任⼈报告,提出整改⽅案。消防安全管理⼈或者消防安全责任⼈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员,并落实整改资⾦。

  在⽕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灾或者⼀旦发⽣⽕灾将严重危及⼈⾝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标签:
版权所有原创文章,转载请保留或注明出处:http://www.gxjss.cn/post/286.html

发表评论

验证码

评论列表 (暂无评论,421人围观)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